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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选与民主不能划等号

时间:2005年11月02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zhangrenhui

暨南大学法学院  黄志勇

摘要:普选固然是一种理想的民主形式,但普选并不能与民主划等号,而且普选也有巨大的风险,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搞普选的实践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以台湾地区的普选为例,可见普选并没有使台湾社会得到真正的民主,反而使台湾社会陷入动荡不安,政治更加腐败、黑暗。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阐明了循序渐进推进香港的民主是基本法早已明确规定的,并以香港回归后的实践来论证香港正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循序渐进地推进着民主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不实行由普选产生和第四届立法会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决定既符合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也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普选;民主;香港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26日举行会议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本着对香港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香港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在认真审议有关报告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审慎决定。委员们在审议中一致认为,依据基本法所规定的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原则,为了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和国家根本利益,香港不具备实行“双普选”的条件。如果强求普选成为“即食面”,无疑是将香港的繁荣稳定当作赌注,拿全香港人的整体利益当作儿戏。台湾的普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台湾的普选只是一场披着民主外衣的闹剧

从网上看到台湾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写一篇关于选举的作文。他在作文中说:“希望所有‘总统’候选人死光光。”他的祖母是外省籍,支持蓝营;他的母亲是本省籍,支持绿营;每天晚上看电视节目,全家就吵得不安宁,一个骂阿扁,一个骂连宋,吃饭时吵,饭后接着吵,他在家根本就没法写作业①。

这次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过程一波三折,耗资巨大,原本蓝军声势领先,仿佛就要势如破竹拿下胜果,可是绿军主办“2·28百万人手护台湾”后,竟后来居上,蓝军选情一度告急。在蓝军组织“换总统,救台湾”大游行后,蓝军又重新占据先机,自己和社会各界都预估至少可以小胜。可是,投票前一天(19日)的中午,陈水扁、吕秀莲突然遭到不明枪击,两人虽只是受了轻伤,却拉到大量的同情票,第二天选举结果出来,剔除许多无效票和有争议的票,陈水扁、吕秀莲以不到3万票的微弱优势险胜连战、宋楚瑜。连、宋在获知选举结果后,当即提出“选举无效之诉”,动员上百万群众走上街头,在“总统府”前示威抗议,台湾的社会治安陷入一片混乱。毫无疑问,有关选举的争议仍将继续下去,台湾社会秩序将因这次选举而陷入难以安定的态势中。

普选不仅没有使台湾社会真正民主,反而使台湾政治更加腐败、黑暗。据岛内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在此次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岛内各地检查机关受理的贿选、暴力及其它妨害选举的案件已达2360件,被告人数1579人,其中贿选案件多达1866件②。以上种种现象不难看出,普选使台湾社会被分化、被撕裂,台湾的选举文化也早已荒腔走调,变成了社会动荡不安的忧患。台湾的民主已经逐步丧失了本应有的基本精神、价值与内涵,摆脱了法制的约束与规范,在“本土化”旗号的掩护下,快速地走向空洞化、工具化、民粹化,甚至流氓化。在此情况下,民主不再是寻求共识的过程,而是割裂社会的利刃。

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的民主是基本法早已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学过基本法的人都知道早在10多年前基本法就已经就香港民主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作了明确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了前两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了前三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如果说这两个附件主要是从近期对香港的民主进程作了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则对香港民主的远景目标作了明确的规定。

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和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基本法第6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从以上基本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推进香港民主逐步向前发展是中央的一贯方针政策。首先,推进香港民主逐步向前发展,是由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中央从人民共和国这一国家的性质出发,从保证香港回归后香港居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出发,率先宣布要在香港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其次,推进香港民主逐步向前发展,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应有之义,是基本法的重要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于中央通过基本法的授权,香港居民按照基本法规定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这是最重要的民主体现。香港基本法不仅对香港民主发展的近期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划了香港民主发展的远景目标,并以立法的方式向世人作出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央不断推进香港民主向前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香港回归后的实践表明,香港正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推进着民主进程

香港目前的民主水平是香港历史上从来未有过的,香港回归祖国以前,长期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并无真正的民主可言,那时的香港人只能称得上是英国殖民地的臣民。而1997年回归以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香港居民也真正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这从回归以来的实践中是有目共睹的:已经进行过的两任行政长官的选举,第一任行政长官是由一个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第二任就增加到800人,这充分体现了循序渐进。香港立法会的产生也是如此,从1998年产生第一届到现在第二届即将届满,第一届产生的时候,立法会60名议员中直接选举产生20名,选举委员会产生10名,功能团体选举30名;第二届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增加至24名,选举委员会选举减少到6名,功能团体选举还是30名;第三届立法会是今年9月份将要产生的,直接选举的议员增加到30人,功能团体选举30人,这充分说明,无论是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还是立法会的选举办法,都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民主发展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两个选举产生办法的决定既合法,也符合香港的实际

4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不实行由普选产生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决定既符合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也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有权做出决定,这种权力在法理上是无可置疑的。

其次,从程序上也是完全合法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明确规定:“二OO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会不实行普选的决定正是严格按照这一程序作出的。

再次,普选并不能与民主划等号。普选当然是一种理想的民主形式,由全体人民来选择社会公仆的确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终极目标,但普选并不能与民主划等号,民主也并非只有普选一种形式。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搞普选的实践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即使西方民主理论也讲“民主的条件”,讲“推进民主时的风险评估”。实现民主要有相应的条件,充分的民主须有充分的条件配合。在社会经济、居民的参政意识、政治团体的成熟程度还不具备普选的条件下,硬性人为地强行普选,其结果只能是社会陷入动荡。各政治党派只顾在选举中获胜而不择手段,哪里顾得上社会整体的利益和普通百姓的利益,必然导致经济受到拖累,人民受煎熬,这样的“普选”带来的所谓“民主”只是为少数政客从争斗中渔翁得利提供了舞台,而受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总之,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都必须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事实必将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6日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香港也终将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不断走向民主和法治。

   《环球》杂志2004年第4期《台湾选举目击、政治秀给你好看》   

  新华网  《台湾选举:贿选案已超过1800件》  记者张勇   陈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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