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