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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时间:2009年04月29日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作者:系统管理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中央人民政府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遵照《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防范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禁止的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领土完整、内部及外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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