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广东省高校统战理论研讨会论文
论统战视域下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模式
[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就必须努力构建非公有制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主要有自发形成模式与强制形成模式两种模式。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模式,在其主导的意义上,是典型的自发形成模式,这种模式已严重影响着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战略进程。因此,要做好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应借鉴西方国家企业管理的有益经验,以强制形成模式为切入点,重构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模式。
[关键词] 非公有制企业 劳动关系自发形成 强制形成 形成模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刻的丰富内涵,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加以阐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改革开放背景下产生的“非公有制企业”这一社会现象,需要政府和理论界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的研究。目前,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和构建非公有制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以及如何搞好新形势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显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模式的理论思考1、自发形成模式
所谓自发形成模式,在其直接的意义上,是追求自身目的的个人以自发自愿的方式, 都服从共同承认的规则, 通过不断自我调适, 形成秩序。这种模式的思路是, 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自愿交往的网络,个人是自主、平等的个人, 不存在强制与被强制。知识在社会上是分散的、可变的,个人仅仅掌握有限的知识,其认知能力非常有限, 因而目的并非由指挥者先行确定, 而是由个人自主决定。在交往的过程中, 追求自身目的的个人并不知道其行动与其他人的行动相结合会产生什么结果。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 确实会造成不协调的非秩序状态, 这种情况下的出路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不断努力, 共有某些规则, 并且严格遵循这些规则, 达到协调。自发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内生秩序, 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演化的, 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非设计的结果。
市场经济是一种内生秩序的经济形式, 秩序的形成主要依靠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也主要依赖自发形成。自发模式的优点在于:(1)它基于劳动者和雇主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自发生成, 集中表达了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符合人性, 反映出双方的真实偏好。(2)它建立在对冲突的反思和对秩序形成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 经受过实践的考验, 因而更具科学性。(3)它所拥有的信息优势使规则可以充分考虑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 比起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制定的规则, 更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4)规则的制定充分发挥了各主体的积极性, 是在其平等参与、博弈协商下达成的共识, 不是在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上详尽规定每个成员的具体活动, 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得到各方的遵守, 更容易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5)有助于维护各自利益。这种模式看到了社会活动中公权力理性的不足及缺陷, 侧重于劳动者和雇主内在的磨合、对话、协商、谈判, 主体权利在法律上占有突出地位, 社会自身力量得以充分发挥, 各主体在自由博弈、实现双赢的同时, 国家的行政成本大大降低。
2、强制形成的模式
所谓强制形成的模式,是集体中的指挥者向各行动者发布如何行动的明确指示, 通过命令服从的等级关系, 依靠强制形成秩序。这种秩序的形成路径认为, 社会是一个组织或集体性实体, 所有的人都从属于这个实体, 并必须在这个实体中服务。这个实体的上层是领导者, 不论他们是如何被选中的, 他们要决定什么有利于社会, 以及什么是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个人处于从属地位, 必须服务于由指挥者先行确定的目的, 必须遵循详细的、针对其具体活动所下达的各种命令, 没有自由选择和决定权。组织中的冲突解决机制是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 即秩序参与者都遵循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成员具体活动方式的命令, 以实现领导者先行确定的集体目的。强制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为构筑的外生秩序, 是自上而下、集中指导、一致行动的结果。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调节劳动关系。政府可以调节劳动力市场供需。通过就业政策,包括运用税收和货币手段,调节劳动力的需求;通过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开展职业预测、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调节劳动力的供给,力求实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目标。有利于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运用调节工资价格变动的工资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和劳动保护等,保证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从而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协调运行。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对工资等问题规定最低标准和增长指导线,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差距悬殊,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在推行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福利补贴,以及调节收入的税收政策,改善劳动者生活,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两种模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离开了社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就没有和谐的社会主义统一战线,没有统一战线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统战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实践,统一战线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的基础,而社会主义的和谐是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因此,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在本质上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致的。
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典型形态上,其形成模式是以自发形成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形成模式。基本特征是:
(1)劳动者个人与雇主在自治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自发形成调适各主体行动的操作性规则。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签订的规范性劳动合同,是自下而上、通过自发路径形成的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操作性规则, 由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晰, 对方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 劳资双方的交往形成了一种确定的行动结构, 它有利于防止混乱和任意行为的出现, 促进双方的合作双赢。
(2)劳动者与雇主坚持良好的伦理道德,自发选择理性的行动方式,通过自律达致和谐。自律机制是以利益为连接点的个人权利之间的咬合与平衡。劳动者和雇主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 其利益也有交叉点,二者之间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网络, 因此二者都有动力坚持良好的伦理道德, 采取理性的行为方式, 共谋合作。企业奉行诚信为先、以人为本, 将劳动者看作第一上帝, 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 自动履约; 对劳动者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双方共同分享企业经济利益; 保证劳动者民主参与企业管理; 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帮助劳动者设计职业生涯, 帮助其成长。与此相对应, 劳动者热爱企业, 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提高生产效率, 使企业远离诉讼困扰, 竞争力获大幅度提升,劳动者和雇主在自律中达致合作双赢的局面。
(3)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争议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类。公力救济机构是指法院和其他行政职能机构。私力救济机构则是民间力量。企业内部的劳资争议调解主体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这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它有许多优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内部, 熟悉企业情况, 在信息上占有优势,因此能提出更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避免矛盾激化。此外, 它还有助于减少人力、财力消耗, 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最低的方式。
(4)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雇主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自发形成调适各主体行动的集体规则。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是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一种重要的体制内渠道, 也是劳资双方自发调节各自行为、达致自发秩序的重要表现。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 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 这有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通过谈判, 双方互相让步, 达成妥协, 签订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集体规则集体合同, 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消极影响, 缓和劳资矛盾,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主体模式评价
(1)劳动者和雇主的组织化程度不够,完全的劳资自治在无法实现。一方面,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尚未形成一种自觉的社会力量,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不够; 成立了工会的企业中, 在充分代表劳动者权益方面,还需要克服许多障碍。另一方面, 中国雇主组织发育不够,还处于刚刚起步、相当不成熟的阶段。这不利于集体劳动关系双方互动的常规化和制度化,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许多地方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2)规则形成方面的局限。劳资冲突是劳动关系双方互动的一种形式, 冲突作为一种催化剂促进新规则、规范的建立自发路径形成的规则虽以各主体自身利益为起点, 但未必很有效率,适应变化的新规则通过不断的、反复的试错, 往往不能及时形成, 这样所导致的规则真空不利于当前矛盾集中期劳动关系的和谐, 对社会稳定也构成威胁。与此同时, 这种通过自发磨合和调适所形成的仅仅是较低层面的操作性规则和集体规则, 更高层面、覆盖范围更广、具有规模经济、交易成本更低的规则无法通过自发途径提供。即使就操作性规则而言, 它在一些地方还不是劳动者与雇主相互协商的结果, 而是雇主的单方行为, 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3)私力救济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 由于劳动者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 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 劳资纠纷无法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最终导致劳动争议的上诉率偏高。
(4)非公有制企业容易采取非理性、非道德的行为。市场法则下的自愿交易隐含着潜在的不公正。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资本相对于劳动力的稀缺, 使劳动者在与雇主的交易中具有更大的退出成本。某些企业依靠强势地位, 为谋取暴利而不惜盘剥劳动者:克扣和拖欠工资, 要求工人超时工作, 不签劳动合同, 逃避社会保险, 不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等。由于缺少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 劳动者被迫接受在自愿选择情况下不可能接受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劳动者几乎没有什么力量能与雇主进行抗衡。
(5)不利于社会稳定。应该看到,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不但要面临一般市场秩序建设中所要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还必须面临市场结构调整引起的新旧利益格局之间的冲突、市场运行机制与传统运行机制之间的冲突, 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各种冲突。在冲突激烈并具有系统性的情况下, 自发模式暴露出相当的局限性。
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主体模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由于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决策权、经营权、指挥权、管理权和分配权等许多自主权,以致非公有制企业主的收入具有剥削他人、获得剩余价值的性质,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所得的成份,并进而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社交方式以至经济上、政治上的相关要求,带来不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些无疑需要我们遵循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办法,进行“团结、培育、保护和引导”,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有关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使非公有制企业主“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做出贡献。
三、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模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内生秩序,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详细规定行政命令自上而下实施的强制路径, 无疑与市场经济所强调的经济自由精髓相背离。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离不开自发模式。然而, 自发模式在当前现实国情中存在的局限性, 客观上要求政府发挥有效的作用, 引导自发模式的方向。因此,我们认为, 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和谐劳动关系应在国家统一战线政策的指引下,形成以强制形成模式为主,以自发模式为辅的格局。强制形成模式是服务, 即通过各种服务角色的扮演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对话协商和自发路径的完善。以自发路径为辅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劳动过程, 如何解决经济利益上的矛盾等问题, 在自由和自治基础上进行合作,实现各自目的。
2、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模式的统战依据
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多样且又复杂的社会,在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中,社会阶层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要使社会阶层关系达到和谐的状态,就必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整合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整合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模式的统战依据在于:
(1)是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中违法现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中国大陆。由于非公有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丝毫未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因而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典型的市场化特征,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明确,是典型的劳资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价格来决定等等。在中国,有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于很多中小私营企业中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签合同、血汗工厂、恶劣的劳动条件、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抑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活动。
(2)是发挥政府劳动争议协调与仲裁职能的需要。发达国家由于存在完善的产权制度、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公正的司法环境, 劳资冲突属于民事纠纷, 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 劳动争议的化解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诉讼的作用,与此同时, 政府也要承担起劳资冲突的协调和化解责任, 行使准司法职能, 担当起劳动争议的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以快速化解当前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劳资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3)是发挥政府宏观秩序规则提供职能的需要。宏观规则是自发路径形成的规则的基础, 它为劳动关系和谐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框架。由政府来颁布覆盖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宏观秩序规则可以获得规模经济; 规则也更容易被人们认识, 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增强自发路径形成的契约承诺的可信性, 使这种合作具有可靠的后盾; 稳定的政府本身就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种信用和保障, 从而为劳动关系自发秩序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宏观秩序规则的具体体现是宪法、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等。政府通过颁布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配套的劳动法规与规章等,可以弥补长期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度短缺, 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合作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
(4)是发挥政府宏观秩序规则实施监督职能的需要。规则的实施与规则的制定同样重要。掌握公权力、超越于劳资双方的政府对宏观规则实施监督, 是规则发挥实际效果的保障。政府监督劳动关系宏观规则实施的手段是劳动监察, 一是对所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普遍性的督促和检查; 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罚。通过劳动监察促进宏观秩序规则的实施是政府劳动行政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利益, 放任企业违反劳动法, 劳动执法部门执法缺位或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是导致劳动关系领域有法律而缺少秩序的原因所在。未来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积极主动、严格、公正的劳动监察执法。
(5)是促进劳动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促进劳动者就业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完善, 就业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劳动者在就业中的自由选择。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在就业方面的公共服务包括举办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推动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等。社会公平是政府的基本价值标准, 倡导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就是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在劳动关系领域, 要求政府对各阶层的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调节, 并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斜, 尤其是要通过努力不断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障弱势劳动者的个别劳权与集体劳权等。
(6)是健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我国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不足,而且在相关内容上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执法监察仍然缺乏完备的法规依据,工会和雇主组织因为一些行为的法规依据不足,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为受到限制。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加快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杏果,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路径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9
[2] 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4] ( 德) 柯武刚, 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 5] ( 美) 塞缪尔. 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M] . 上海: 三联书店, 1989
[ 6] 常凯,劳动关系学[ M]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
论统战视域下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模式
[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就必须努力构建非公有制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主要有自发形成模式与强制形成模式两种模式。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模式,在其主导的意义上,是典型的自发形成模式,这种模式已严重影响着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战略进程。因此,要做好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应借鉴西方国家企业管理的有益经验,以强制形成模式为切入点,重构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模式。
[关键词] 非公有制企业 劳动关系自发形成 强制形成 形成模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刻的丰富内涵,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加以阐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改革开放背景下产生的“非公有制企业”这一社会现象,需要政府和理论界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的研究。目前,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和构建非公有制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以及如何搞好新形势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显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模式的理论思考1、自发形成模式
所谓自发形成模式,在其直接的意义上,是追求自身目的的个人以自发自愿的方式, 都服从共同承认的规则, 通过不断自我调适, 形成秩序。这种模式的思路是, 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自愿交往的网络,个人是自主、平等的个人, 不存在强制与被强制。知识在社会上是分散的、可变的,个人仅仅掌握有限的知识,其认知能力非常有限, 因而目的并非由指挥者先行确定, 而是由个人自主决定。在交往的过程中, 追求自身目的的个人并不知道其行动与其他人的行动相结合会产生什么结果。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 确实会造成不协调的非秩序状态, 这种情况下的出路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不断努力, 共有某些规则, 并且严格遵循这些规则, 达到协调。自发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内生秩序, 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演化的, 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非设计的结果。
市场经济是一种内生秩序的经济形式, 秩序的形成主要依靠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也主要依赖自发形成。自发模式的优点在于:(1)它基于劳动者和雇主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自发生成, 集中表达了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符合人性, 反映出双方的真实偏好。(2)它建立在对冲突的反思和对秩序形成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 经受过实践的考验, 因而更具科学性。(3)它所拥有的信息优势使规则可以充分考虑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 比起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制定的规则, 更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4)规则的制定充分发挥了各主体的积极性, 是在其平等参与、博弈协商下达成的共识, 不是在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上详尽规定每个成员的具体活动, 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得到各方的遵守, 更容易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5)有助于维护各自利益。这种模式看到了社会活动中公权力理性的不足及缺陷, 侧重于劳动者和雇主内在的磨合、对话、协商、谈判, 主体权利在法律上占有突出地位, 社会自身力量得以充分发挥, 各主体在自由博弈、实现双赢的同时, 国家的行政成本大大降低。
2、强制形成的模式
所谓强制形成的模式,是集体中的指挥者向各行动者发布如何行动的明确指示, 通过命令服从的等级关系, 依靠强制形成秩序。这种秩序的形成路径认为, 社会是一个组织或集体性实体, 所有的人都从属于这个实体, 并必须在这个实体中服务。这个实体的上层是领导者, 不论他们是如何被选中的, 他们要决定什么有利于社会, 以及什么是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个人处于从属地位, 必须服务于由指挥者先行确定的目的, 必须遵循详细的、针对其具体活动所下达的各种命令, 没有自由选择和决定权。组织中的冲突解决机制是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 即秩序参与者都遵循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成员具体活动方式的命令, 以实现领导者先行确定的集体目的。强制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为构筑的外生秩序, 是自上而下、集中指导、一致行动的结果。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调节劳动关系。政府可以调节劳动力市场供需。通过就业政策,包括运用税收和货币手段,调节劳动力的需求;通过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开展职业预测、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调节劳动力的供给,力求实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目标。有利于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运用调节工资价格变动的工资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和劳动保护等,保证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从而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协调运行。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对工资等问题规定最低标准和增长指导线,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差距悬殊,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在推行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福利补贴,以及调节收入的税收政策,改善劳动者生活,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两种模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离开了社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就没有和谐的社会主义统一战线,没有统一战线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统战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实践,统一战线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的基础,而社会主义的和谐是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因此,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在本质上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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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模式的评价
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典型形态上,其形成模式是以自发形成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形成模式。基本特征是:
(1)劳动者个人与雇主在自治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自发形成调适各主体行动的操作性规则。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签订的规范性劳动合同,是自下而上、通过自发路径形成的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操作性规则, 由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晰, 对方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 劳资双方的交往形成了一种确定的行动结构, 它有利于防止混乱和任意行为的出现, 促进双方的合作双赢。
(2)劳动者与雇主坚持良好的伦理道德,自发选择理性的行动方式,通过自律达致和谐。自律机制是以利益为连接点的个人权利之间的咬合与平衡。劳动者和雇主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 其利益也有交叉点,二者之间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网络, 因此二者都有动力坚持良好的伦理道德, 采取理性的行为方式, 共谋合作。企业奉行诚信为先、以人为本, 将劳动者看作第一上帝, 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 自动履约; 对劳动者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双方共同分享企业经济利益; 保证劳动者民主参与企业管理; 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帮助劳动者设计职业生涯, 帮助其成长。与此相对应, 劳动者热爱企业, 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提高生产效率, 使企业远离诉讼困扰, 竞争力获大幅度提升,劳动者和雇主在自律中达致合作双赢的局面。
(3)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争议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类。公力救济机构是指法院和其他行政职能机构。私力救济机构则是民间力量。企业内部的劳资争议调解主体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这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它有许多优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内部, 熟悉企业情况, 在信息上占有优势,因此能提出更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避免矛盾激化。此外, 它还有助于减少人力、财力消耗, 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最低的方式。
(4)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雇主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自发形成调适各主体行动的集体规则。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是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一种重要的体制内渠道, 也是劳资双方自发调节各自行为、达致自发秩序的重要表现。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 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 这有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通过谈判, 双方互相让步, 达成妥协, 签订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集体规则集体合同, 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消极影响, 缓和劳资矛盾,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主体模式评价
(1)劳动者和雇主的组织化程度不够,完全的劳资自治在无法实现。一方面,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尚未形成一种自觉的社会力量,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不够; 成立了工会的企业中, 在充分代表劳动者权益方面,还需要克服许多障碍。另一方面, 中国雇主组织发育不够,还处于刚刚起步、相当不成熟的阶段。这不利于集体劳动关系双方互动的常规化和制度化,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许多地方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2)规则形成方面的局限。劳资冲突是劳动关系双方互动的一种形式, 冲突作为一种催化剂促进新规则、规范的建立自发路径形成的规则虽以各主体自身利益为起点, 但未必很有效率,适应变化的新规则通过不断的、反复的试错, 往往不能及时形成, 这样所导致的规则真空不利于当前矛盾集中期劳动关系的和谐, 对社会稳定也构成威胁。与此同时, 这种通过自发磨合和调适所形成的仅仅是较低层面的操作性规则和集体规则, 更高层面、覆盖范围更广、具有规模经济、交易成本更低的规则无法通过自发途径提供。即使就操作性规则而言, 它在一些地方还不是劳动者与雇主相互协商的结果, 而是雇主的单方行为, 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3)私力救济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 由于劳动者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 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 劳资纠纷无法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最终导致劳动争议的上诉率偏高。
(4)非公有制企业容易采取非理性、非道德的行为。市场法则下的自愿交易隐含着潜在的不公正。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资本相对于劳动力的稀缺, 使劳动者在与雇主的交易中具有更大的退出成本。某些企业依靠强势地位, 为谋取暴利而不惜盘剥劳动者:克扣和拖欠工资, 要求工人超时工作, 不签劳动合同, 逃避社会保险, 不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等。由于缺少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 劳动者被迫接受在自愿选择情况下不可能接受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劳动者几乎没有什么力量能与雇主进行抗衡。
(5)不利于社会稳定。应该看到,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不但要面临一般市场秩序建设中所要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还必须面临市场结构调整引起的新旧利益格局之间的冲突、市场运行机制与传统运行机制之间的冲突, 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各种冲突。在冲突激烈并具有系统性的情况下, 自发模式暴露出相当的局限性。
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主体模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统战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由于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决策权、经营权、指挥权、管理权和分配权等许多自主权,以致非公有制企业主的收入具有剥削他人、获得剩余价值的性质,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所得的成份,并进而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社交方式以至经济上、政治上的相关要求,带来不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些无疑需要我们遵循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办法,进行“团结、培育、保护和引导”,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有关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使非公有制企业主“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做出贡献。
三、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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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模式选择
市场经济是一种内生秩序,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详细规定行政命令自上而下实施的强制路径, 无疑与市场经济所强调的经济自由精髓相背离。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离不开自发模式。然而, 自发模式在当前现实国情中存在的局限性, 客观上要求政府发挥有效的作用, 引导自发模式的方向。因此,我们认为, 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和谐劳动关系应在国家统一战线政策的指引下,形成以强制形成模式为主,以自发模式为辅的格局。强制形成模式是服务, 即通过各种服务角色的扮演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对话协商和自发路径的完善。以自发路径为辅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劳动过程, 如何解决经济利益上的矛盾等问题, 在自由和自治基础上进行合作,实现各自目的。
2、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模式的统战依据
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多样且又复杂的社会,在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中,社会阶层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要使社会阶层关系达到和谐的状态,就必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整合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整合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模式的统战依据在于:
(1)是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中违法现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中国大陆。由于非公有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丝毫未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因而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典型的市场化特征,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明确,是典型的劳资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价格来决定等等。在中国,有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于很多中小私营企业中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签合同、血汗工厂、恶劣的劳动条件、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抑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活动。
(2)是发挥政府劳动争议协调与仲裁职能的需要。发达国家由于存在完善的产权制度、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公正的司法环境, 劳资冲突属于民事纠纷, 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 劳动争议的化解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诉讼的作用,与此同时, 政府也要承担起劳资冲突的协调和化解责任, 行使准司法职能, 担当起劳动争议的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以快速化解当前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劳资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3)是发挥政府宏观秩序规则提供职能的需要。宏观规则是自发路径形成的规则的基础, 它为劳动关系和谐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框架。由政府来颁布覆盖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宏观秩序规则可以获得规模经济; 规则也更容易被人们认识, 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增强自发路径形成的契约承诺的可信性, 使这种合作具有可靠的后盾; 稳定的政府本身就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种信用和保障, 从而为劳动关系自发秩序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宏观秩序规则的具体体现是宪法、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等。政府通过颁布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配套的劳动法规与规章等,可以弥补长期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度短缺, 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合作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
(4)是发挥政府宏观秩序规则实施监督职能的需要。规则的实施与规则的制定同样重要。掌握公权力、超越于劳资双方的政府对宏观规则实施监督, 是规则发挥实际效果的保障。政府监督劳动关系宏观规则实施的手段是劳动监察, 一是对所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普遍性的督促和检查; 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罚。通过劳动监察促进宏观秩序规则的实施是政府劳动行政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利益, 放任企业违反劳动法, 劳动执法部门执法缺位或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是导致劳动关系领域有法律而缺少秩序的原因所在。未来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积极主动、严格、公正的劳动监察执法。
(5)是促进劳动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促进劳动者就业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完善, 就业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劳动者在就业中的自由选择。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在就业方面的公共服务包括举办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推动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等。社会公平是政府的基本价值标准, 倡导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就是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在劳动关系领域, 要求政府对各阶层的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调节, 并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斜, 尤其是要通过努力不断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障弱势劳动者的个别劳权与集体劳权等。
(6)是健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我国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不足,而且在相关内容上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执法监察仍然缺乏完备的法规依据,工会和雇主组织因为一些行为的法规依据不足,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为受到限制。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加快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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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