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障。2005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以下简称2005年《意见》)从五个方面强调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一是要求各级党委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二是进一步明确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内容,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三是对改进领导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的共识,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四是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包括纳入中共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纳入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宣传计划,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头做民主党派工作等;五是要求各级党委切实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心同德、和衷共济,开创多党合作事业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进一步规范了政治协商的内容、程序与形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05年《意见》明确政治协商的原则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提出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会议协商形式,以及民主党派中央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提出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有效推进中共省级党委同民主党派省级组织的政治协商,根据2005年《意见》精神,2010年2月中共中央对中共省级党委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原则、参加范围和政治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地党委结合实际,对议题确定、通知时间、意见转送、意见办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中共中央到地方党委,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极大地推进了中共党委科学民主决策。
进一步规范了参政议政的内容、程序与形式。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执政党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方面。2005年《意见》着重就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在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发挥作用以及参政议政的形式、内容和渠道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国家政权机关发挥参政作用方面,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选配工作。在人民政协发挥民主党派作用方面,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占有较大比例,其中在换届时,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不少于50%(此项要求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其中在全国政协至少有一位专职副秘书长。为更好地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根据2005年《意见》精神,2006年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健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考察调研制度的措施,对建立健全选题交流协商机制、组织实施机制、采纳反馈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民主党派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供了保障。
规范了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与形式。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意见》对民主监督的性质、原则、内容、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要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中共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为进一步拓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渠道,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2005年《意见》精神,2006年2月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就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内容、形式、时间以及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组织、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监察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对民主党派担任特约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健全特约人员工作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民主党派成员中的特约人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保证。
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共产党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2005年《意见》提出中共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目标和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根据这一目标原则,《意见》着重就民主党派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意见》精神,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共党委在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方面研究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在思想建设方面:2009年,对协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提出要注重把握思想态势,建立健全思想动态分析机制;加强骨干队伍建设,规范学习培训机制;形成有效工作载体,研究健全宣传引导机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研究建立应急机制等,为探索建立民主党派思想建设长效机制、做好政治引导工作,提高民主党派广大成员尤其是各级领导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组织建设方面:2007年6月各民主党派中央协商后形成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纪要》,对民主党派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作了明确。2008年6月,对民主党派省级组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教育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
明确了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强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础工程。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是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的文件,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教育培训的总体要求、运行机制、内容和方式、加强实践锻炼以及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规定。2012年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这在中共历史上也是第一次。《意见》着重就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等环节,以及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等都做出明确规定;《意见》还特别强调中共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内容,要健全工作机制,着力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水平,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为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查找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建设,2009年6月底至7月底,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确立60周年之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中央统战部联合组成七个督查组,分别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新疆)贯彻落实2005年《意见》进行督查,这在多党合作历史上是第一次。各地认真开展自查,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化多党合作理论研究、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完善政策和健全机制、培养选拔党外干部以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得以大力推进。
中共十六大以来我国多党合作政策的发展,既是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江泽民两代中央领导集体多党合作政策的传承和完善,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的创新,为多党合作制度的有序运行、推动多党合作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作者: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