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化统战是运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寻找中国多元文化统战的规律,以便建立新时期跨文化统战工作的全新体系。本文提出在多元文化系统中,文化统战的关键步骤是导入公契文化,并对公契文化的概念及在统战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论述和分析;以历史上“公契文化”的事实存在与社会影响,从“立公约精神”、“定公法程式”和“行公契实践”这三个互相联结的内涵要件,来思考广东文化统战的策略。
【关键词】广东 文化统战 公契文化 公约精神 公法程式
自从上世纪90年代“文化统战”被重提以来,有关文化统战的讨论正方兴未艾,但对其概念、内涵、结构、相应策略的整体认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现在,比较流行的理解,是将统战文化诠释成“对文化界的统战工作”或“文化工作中的统一战线”,也即“依托统一战线的资源和力量,引导统一战线成员积极投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这种理解,是将统战看成是推进文化建设的其中一条途径,从逻辑结构来看,用“统战文化”这个词似乎更贴切。
笔者认为,文化统战,应特指“运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寻找中国多元文化统战的规律,以便建立新时期跨文化统战工作的全新体系”。
作者简介:1.龚红月,女,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跨文化教育方法研究,15360021234; 2.潘力仁,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级讲师,主要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研究; 3.文郁,男,东南信息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小企业经济和管理研究。
文化统战与过去所说的“政治统战”不同。政治统战是中国共产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一直沿用至今的、与其他各类群体,包括不同信仰的群体和平共处、团结协作的纲领性策略。与文化统战比较,政治统战具有稳定性、刚健性和目的性,运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协调统一战线成员之间的关系,达到党际合作、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目的。应该说,政治统战是中国共产党在近现代发展史上的必然产物,适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斗争的需要,也适应社会主义初期建设的需要,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的基础。但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中国本土文化、外国文化、华侨文化、双向(中国留外、外国留华)留学生文化、境外中国文化(如港澳台文化)相互碰撞率越来越高,各种文化学说、文化思潮和文化流派应运而生。表面上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派文化繁荣,但各种文化信念莫衷一是,鱼龙混杂,至今没有自发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文化体系。没有体系的文化,必将陷入文化危机。因此,利用文化体系的外在控制系统,引导多元文化建立内在体系,形成良好的跨文化社会环境,成为当前文化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目前为此,中国只有文化事业管理、文化企业管理、文化产品管理,等等,尚未出现富于成效的多元文化管理。由于政治统战的特性,难以独自肩负这一重任,其他管理形式又不具备管理多元文化的职责。只有文化统战,才具有配合政治统战,对多元文化进行概念管理的功能。笔者设想,政治统战在中国已具有相对成熟的组织结构和操作形式,又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政治统战可作为统战的核心,为统战工作厘清方向,而文化统战具有灵活性的特性,可辅助政治统战,更广泛地联系各类文化群体和文化思潮,在多元文化自发建立体系的过程中,起到引领的作用。
出于兴趣,也是出于深入认识的需要,笔者将对文化统战进行系列研究。在本文,笔者以广东实现文化统战作为案例,试图推论:在多元文化系统中,文化统战的关键步骤是导入公契文化,并对公契文化的概念及在统战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论述和分析;以历史上“公契文化”的事实存在与社会影响,从“立公约精神”、“定公法程式”和“行公契实践”这三个互相联结的内涵要件,来思考广东文化统战的策略。
一、立公约精神:整合的价值观对公契文化的方向性支持
公契,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是个很热门的社会学和政治学概念。它既包含social contracts(社会契约)的意思,也包含Public contracts(公共契约)的意思。公契文化,本文理解,是由多个群体通过缔结共同契约,发生一定权利义务而实现共生共存的文化形式,属于方式文化(文化有三种形式:精神文化、物态文化和方式文化)。在西方,“公契”的理念初成于古希腊时代,但真正被运用到欧美的社会和国家实践,也是在思想启蒙运动之后。法国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系统地描述了社会契约思想,之后,这种思想被美国宪法十条修正案所引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欧美法理和法制的基石。北欧几个发达的小国家,比如瑞士、瑞典、丹麦等,则更重视公众甚至全民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管理,因此他们更提倡“公共契约”。
由于现代契约思想最早盛行于西方国家,以至于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公契文化也应当根源于西方文化。然而,在研究了中国古代文明史之后,我们却发现,中国古老的华夏民族很早就提出“公契文化”理念,并自发地将这种理念运用到群体组织关系和国家管理之中。甚至可以说,中国最初的社会实践和最早的国家实践,都是从公契文化发展而来,再经过数千年的磨合,最终成就了汉唐那样的盛世。
事实上,任何一种地域文明都有自己的文化特色,都面临着与异质文化发生碰撞和冲突时所产生的种种困扰和危机,也都在突破文化困境的过程中形成与异质文化交流、交往和共处的文化形式和方法。应该说,每一种交往形式和方法各有利弊,也各有适应的场合。各地不同的公契文化既然是源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传统和不同的社会,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说西方的公契文化必然优越,或说中国的公契文化必然落后。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对中外公契文化中的公共契约精神(本文简称“公约精神”)进行一个初步的比较。
中华有国之前之初,由于地理地貌状况的多样化和丰盛化,导致文化形态的多元性和社会交往的跨文化性。最典型的例子,是新石器时代至中华古国形成的早期,分布于黄河流域以及长江东部区域的几大文化圈的磨合和交织。当其时,黄河中游有以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为主要代表、以耕牧为主要生产形式的华夏文化圈,黄河下游则分布着山东大汶口文化、山东龙山文化为主要代表、以游猎为主要生产形式的东夷文化圈(海岱文化区),在古越族定居的长江下游太湖流域又有以农耕为主要生产形式的著名的良渚文化等。
这些早期的大型文化圈之间,曾因移民、争利、夺地、避灾、仇隙等等,多次发生大型战争,譬如著名的“阪泉之战”、“涿鹿之战”等。然而,人们发现战争除了造成生灵涂炭、家园尽毁、仇恨滋长、冤冤相报不息的结果之外,并不会给胜利者带来更多更长久的利益,于是,战争之外共存共生的祈愿也在古老的部族中发端。中国古代史籍屡屡对黄帝轩辕氏施以浓墨重彩,并不是因为这个部落曾是部族战争的最后胜利者,而是战争之外,黄帝族与炎帝族、东夷诸族各部落分别制定的公约和全面结盟。从此之后,结盟——结成公契集团,成为中华各个部族、民族、群体、组织,甚至各种政治集团、文化集团和功能团体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形式;制定公约——提出公契集团成员共同履行的一致纲领和规则,成为参与结盟的群体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
独特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古老的传统,而作为一种共同的习惯和默契,结盟和制定公约,成为中华文明的一大特色,然后又逐渐发展成多元文化的公约精神:公契文化的核心,是培育整体协调的大智慧,尽力避免多元文化之间发生冲突;公契文化的发展方向和方法,是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尊重,谋求和平共处,“送往迎来,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远人也;继绝世,举废国,治乱持危,朝聘以时,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礼记·中庸》)公元前110年,汉武帝南下平越之后,并不是强力用中原文化取代南方百越文化,而是“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中华的政治文明和国家文明,就起源于这种博大的公契文化及其精神。从此,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至今,作为一个文化的多元体系,始终遵循公契文化 “共识—共处—共建” 的主要脉络去建构。
相比较之下,7000年前至公元前后,被称作“西亚最早的文明之一”的苏美尔文明也有了奴隶制时期的法典,并形成所谓在国内建立正义的立法传统。现保存于法国卢浮宫的“汉穆拉比法典”石柱,是目前所知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该法典最重要的是“以眼还眼、以牙抵牙”的同态复仇原则,其法理精神对后来欧美、阿拉伯地区的法律精神影响甚深。这种法理核心思想虽然能够精确量定罪责与刑罚,却难以解决跨文化之间的共处问题,很小的共处矛盾也可引发文化之间的全面对峙与对立。遵循这一法理核心,苏美尔的政治管理便是各个城邦“分割、对峙、相互牵制”。中世纪时期,欧洲也是用极端对立的方式,以“十字军东征”的名义,在长达200年的时间里,对地中海东岸国家发动了9次消灭“基督教的异端”的战争。这场“十字架反对弓月”(因战争主要是罗马天主教势力针对穆斯林统治的西亚地区而得名)的战争影响巨大,其痕迹甚至延绵至今。直至20世纪末,欧美国家的文化思维,仍难以解决与伊斯兰世界及其他文明共处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普世主义日益把它引向同其他文明的冲突,最严重地是同伊斯兰和中国的冲突;在区域层面的断层线上的战争,很大程度上是穆斯林同非穆斯林的战争,产生了‘亲缘国家的集结’和更广泛的逐步升级的威胁,并因此引起核心国家努力制止战争。”[1]5
可见,西亚及西方文明的公契文化及公约精神,是多元文化之间的“执行规则”和“博弈规则”,特定的规则主要是“用来安排解决每一个分歧的途径”。[2]236换言之,在他们的公约精神中,不同的文化各有区别,各自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去行事和发展,因此,文化冲突不可避免。建立跨文化公约,目的就是通过此消彼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强者用实力压住弱者)的博弈规则,消弭冲突。
一个是建立避免冲突的跨文化公约,一个是建立消弭冲突的跨文化公约,方法和内涵各异,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文化发展史:前者于数千年里,各种文化形式和文化群体一直保持着“和而不同”的风貌,文化成为“统一的力量”;后者于数千年里,文化形式和文化群体处于此消彼息、“强同而不和”的格局之中,文化成为“分裂的力量”。[1]4-7
历史给予我们启示。让我们来看看广东的现实。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介绍:广东省常住人口现在已达10430万人,与2000年“五普”的8642万人相比,10年共增加1788万人,增长20.7%。全省人口增长较快,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户籍人口基数大,导致每年人口自然增长的数量较大。二是大量外省人口流入。2010年,广东是全国唯一一个常住人口总量过亿的省份,比排第二位的山东多851万人。[3]
论人口基数,广东已等同于世界大型国家的人口基数,而随着广东经济的辐射发展,“华南都市圈”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都市圈,全世界各地人口不断向这里集中,近年来,非洲、印度、阿拉伯、日本、欧美等,有不少人选择在广东定居,甚至连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的胞弟也在深圳定居和工作。
这就是说,历史上数次大移民浪潮,使广东不仅具备中国式的跨文化因素,如今还日益面对世界性的跨文化因素。如果我们放任这些因素,就有可能扩大社会离心性,造成思想理论和文化社会的混乱。
因此,广东文化统战现在正处于一个避免跨文化冲突的关键时期,亟需确定既承继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又富于现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公契文化。而现在首先要做的,也即广东文化统战策略的第一步,是树立跨文化公约精神,以公约精神来引导多元文化“结盟”。其理由有三点:
第一,如果说“公约”(公共契约)是指某个群体成员之间的一个共同遵守的约定,是群体成员就相互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和共识。那么“公约精神”就是公共契约的内在品质或基本的、整合的价值系统,包含组成公约的各个成员的整体使命、文化愿景、核心价值、信念宗旨、传统精神、发展理念等内容。坚持公契文化的公约精神,才可能做到“全省一盘棋”的统筹治理、系统控制、科学发展,从而实现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公约精神是公契文化的核心,是符合广东精神,又为各类群体文化和文化形式所能接受,由多元文化的精华部分组成。因此,树立公约精神,一方面可以给予公契文化方向性支持,另一方面,公约精神代表公契文化的主要精神,失去这个精神,公契文化的生命力即终止。
第三,广东文化统战的最终目标,是在多元文化中建立“跨文化体系”(与以往政治统战所说的“统一战线”相类似)。基于“一个系统所包含的各个原素之间的关系,就是这个系统的一切”(瑞士语言学家弗迪南·德·索绪尔提出,引自《维基百科》 )这个原理,要建立广东各种文化形式和文化群体相对密切的、结构间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主导“原素”来协调各种原素之间的关系,否则,跨文化体系很容易瓦解。在公契文化里,这个主导原素就是文化的公约精神。
广东公契文化的“公约精神”应当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的主流原则,也应当坚持“和而不同”的传统,在此基础上营造公契文化,促使多元文化结成体系,成为真正的“统一的力量”,以便更好地为广东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立公约程式:公契文化在跨文化社会协调中的集成功能
如果说,公约精神是公契文化的核心,那么,公约程式就是公契文化的具体内容。本文理解的公约程式,是某个结成公约的群体依照成员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为了让人们有章可循,贯彻执行而制定出来的具体的公共法则和群体约定。公约程式,作为一种社会之“法”、群体组织之“协议”,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了相对稳定和富于原则的性格,不会因人而异因事而变,所谓“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礼记·月令》)因此,在确定公契文化的公约精神之后,文化统战的下一步工作就是拟定公契文化的公约程式。有了程式,跨文化行为便可预计,预计才会更有效:“凡事豫(预备、预为之计)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跆,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礼记·中庸》)有了程式,才可以真正发挥“公约”的作用,将散乱的文化群体、文化思潮、文化形式统一起来。
如前文所说,文化统战是在多元文化中建立跨文化体系。任何体系都存在着一个内部机制,这个机制会遵循自然法则,以自发形成的“度”为标准。体系内的各个要素均在“度”的范围内活动,以保持体系的常态平衡。然而,文化统战必然会面临这样一个局面:跨文化体系不会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各种社会信息和行为反馈,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会以系统干扰素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体系,影响体系内的某些文化要素。而且,体系内的各种文化要素,如文化思潮或文化实体本身也会发生碰撞和冲突,影响体系内的平衡。种种因素,都可能会导致体系内发生异化,某些文化要素会悄然发生变化,超越或达不到体系要求的“度”。这很危险!因为,任何一种文化要素的发展若超过体系的“度”,会给跨文化体制带来混乱甚至瓦解;任何一种文化要素的发展若达不到这个“度”,又无法体现政治民主。因此,建立体系,首先要拟定以自然法则为标准的规矩,使体系保持发展的“度”。公契文化的“规矩”,就是公约程式。利用程式,在多元文化里建立衡量“度”的机制,这就是公契文化在跨文化社会协调中的集成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契文化的公约程式及其规范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习俗,二是法则。
关于习俗,从本文的角度,特指多元文化在长期的相互周旋、碰撞、交流、磨合中渐渐固定而成的行为习惯和默契,习惯一旦固定,便代代相延,不易改变,最终成为跨文化社会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化传统和文化行为习惯。
中华文化传统里,一直有用良好习俗作为程式以期影响和陶冶个人行为的习惯。例如,《易经》一书,凡5195字,有3处提到“德”字:《小畜·上九》中的“既雨既处,尚德载妇,贞厉。月几望,君子征凶。”《恒·九三》中的“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益·九五》中的“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这里很明显,《易经》中提到的“德”,是指一种被普遍认可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约定,与“贞”、“有孚”等政治家操守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先秦时的老子,在其《老子五千言》里,明确地解释了什么叫“德”:“孔德之容,惟道是从。”(哪怕最微小的道德体现,也是从遵循客观规律而来。)孔子总结自身的体会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第二》),表达出因为自觉遵守公约,从而获得了真实的个人自由。史学家左丘明在总结夏、商覆灭的原因时说:“桀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商纣暴虐,鼎迁于周。德之修明,虽小,重也。其奸回昏乱,虽大,轻也。”(《左传·宣公三年》)可见,最初的“德”字,就是自觉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契约的意思,与后世儒家把“德”解释为异于社会常态的“圣人标准”,是完全不同的。
比较广东。广东文化原来主要由三大文化圈组成:广府文化、潮汕文化和客家文化,近代后又出现华侨文化。这些文化圈的文化个性都很明显,虽同属广东文化,但无论是风土人情,还是思维语言,互相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广东人很早就在一种跨文化社会氛围中进行比较和借鉴,形成了一整套与不同人不同文化交流的经验性习俗。这些习俗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以至于代代传习。比方,广东人有著名的“暖水瓶风格”,因为务实不喜词辩,易被误解为冷漠,但心肠其实很热,他们喜欢说:“宁得失仔乸(宁肯得罪小孩和老婆),莫得失人情。”广东人会将与他人交流分为几个阶段:在准备期,会说“万事有得倾(什么事都可商量)”、“坐低慢慢倾(坐下来、放松下来商量)”,以寻求双边、多边的共识;发展到与对方共处和合作时,便以“泥水佬开门——过得了自己,过得了人睇(别人)”为准则;哪怕自身具备独有优势,也“便宜不可占尽,有风不可使尽”,得讲究个“船大唔桠海(船再大也不会把海霸了去)”。所有这一切,都体现出广东人喜欢挂在嘴边的“人情”,而且这种人情味悠远绵长,让广东人在跨文化的繁杂氛围中仍从容自在,很有福气地享受似水流年。今天,这种“暖水瓶风格”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广东人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吹嘘,以至没有太多的人知道,四川汶川地震,第一批几乎与解放军同时抵达灾区救援的,是广东的志愿者,没上灾区救援的就献血捐款赠物,每每出现“排长龙”的场面;也没有太多的人知道,广东省政府是“扶贫状元”,肩负着全国11个省市的扶贫工作。
广东文化独特的交流习俗,是广东文化统战的基础之一,也是广东公契文化中的重要公约程式之一。在修订广东公契文化,策略广东文化统战时,不可忽视这种习俗。
再看“法则”。所谓法则,指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成文规则、制度或法典。《荀子·王制》就有“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公约程式中的法则,一部分是表现在国家法典里,一部分则属于缔约群体的内部协议。
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长期居于古代世界的前列,原因很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对建立公契文化的认真态度,并由此形成习惯,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氛围。例如,汉高祖刘邦进入当时中国最富庶的秦地,便“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第八》)这就是刘邦“过秦地,不过简约三章耳”,引致秦地百姓归心的故事。至汉武帝时代,随着社会经济高度繁荣,跨文化之间的贸易流动顺畅,国家的立法工作也就骤然加快,据《汉书》所称:“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唐代贞观时期,唐太宗李世民更是将多元文化之间的公契精神引入了博大的人文情怀,确定了“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二] 唐纪八,贞观元年)的民本主义立国方针。
当然,不得不承认,古代的“公契”思想更多地是一种原始而自发的理念,尚不具有整体的、成熟的战略意识,其公约程式也不能代表全社会各阶层的人民。直到现代,中国确立“共和国体制”的国体,建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前无古人的,“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致宪政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简称“共同纲领”)。有代表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组织,有体现在“共同纲领”里面的大气磅礴的“公契精神”,有代表全体人民的中央政府及其政体,有公约程式含义的宪政性文件,这表明,中国现代的“公契”思想已远超过去,成为整体成熟的国家发展战略。
政治统战的成熟和发展,给文化统战以强有力的支持,也为制定中国式的文化契约提供启示并奠定研究的基础。因此,研究中国政治统战发展史及相关理论,是广东文化统战的一条必由之路,制定广东公契文化中的公约程式也可从中获得有益的方法。
此外,广东文化统战在思考确立公约程式时,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譬如英美“普通法系”,以寻求一种新的协调方法,而且,利用公约程式的外来因素,对建立跨文化协调体系也有好处。然而,我们也要注意,普通法系虽然有利于司法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也能精确地予以罪责和刑罚厘定,但这种判例制一遇到不同文化习俗的认知差异,就显得过于呆板,况且,其地域性特点很强,有的条例很难全文照搬。英国最先引入的“衡平法系”,是当遇到跨文化间不同认知时,就进行政治协调,并按当地文化习俗办。这种做法,较为符合中国国情和广东实践,值得广东文化统战选择性取鉴。
三、行公契实践:用公契文化引导多元文化的共识、共处与共建
广东存在着发展公契文化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这也使广东成为文化统战的最佳实践基地。那么,广东在文化统战中做了什么,还能做什么,笔者试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培育多元文化共识共处与共建的公约精神
公约精神是一种群体文化共识。要在群体文化中沉淀一种精神,殊为不易,需要有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环境,需要有引导群体期望的目标价值,还需要有群体激励的有效方法。培育公约精神,除了前面提到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外,在广东还存在着一些有利因素:
其一,发达的经济贸易,培育了广东人善于包容的品格。2千多年来,广东一直是商业经济发达的地方。早在秦汉时,广东成为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发源地,成为中国最早对外贸易的始发地;至唐时,广州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商埠;明清之际,广州“十三行经济”蓬勃发展,与山西票号、江浙盐商并称为三大经济重头,制造业也随之兴旺发达,产品享誉国际。至今,广东的制造业与商业业已形成很独特的风格,总体上叫“不重品牌重消费者”,从而实现生产商贸周期缩短,“货如轮转、财达四海”的局面。此外,华南诸多小型物流汇集成畅游国际的超大型物流,而大型物流又种类齐全、等次分明,形成庞大的物流链,吸引了国内乃至国际各行业来广东各个专业集散市场“配货”。试想,如果没有“共识共处共建”的跨文化社会意识,广东的商业经济如何能够形成“海纳百川”的胸怀和“包容四方”的性格。
其二,毗邻港澳,面向海外,荟萃港澳文化、华侨文化和留学生文化,成就了“和而不同”的多元统一的文化理念。广东的地利之先,不仅可以在国内结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还可推诸港、澳、台,甚至可以研究文化统战之道,从而具备国际视野,寻求国际社会的文化共处之道。广东海涵多元而丰富的文化,不同文化保留各自的特色、互不取代,却相互尊重;在相处之际虽有碰撞,却以平等相待、沟通协调为主流的文化环境,称之为“跨文化社会环境”。
其三,长期的法律教育和品德教育已初见成效。在广东,无论是在学校、企业、社区,还是在民间组织、政府机构,都出现制定公约的热情,社会上诸如“家庭文明公约”、“小区文明公约”、“市民文明公约”、“某企业文明公约”等等,层出不穷。尚不能说这些“公约”都行之有效,但能说明一点:权利义务观念及信守公约的意识已开始进入人心。
2.在跨文化多元社会中建立依据宪法的文化公契制度,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理论依据。
现实中,在中国在广东涉及公契文化的实践工作,事实上已做了不少,譬如上文提到的制定“公约”,还有广东高校内地生和境外生思政教育的分流教学制度,等等。但由于文化统战和公契文化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因此,对文化公契制度以及公约程式的研究目前还处于低水平阶段。但我们相信,有了公契文化的主体研究方向,直面跨文化社会中的共识、共处和共建,就能使广东高校的法学研究多出成果。
3.寻找多元文化共处的规律,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为各种不同的社团文化、群体文化和亚地域文化的交流奠定共同基础,力争使广东不仅成为全国的经济文化强省,还成为世界性的文化和经济荟萃地区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周琪 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2][美]戴维·伊斯顿著,王浦劬译《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3]http://www.gd.gov.cn/gdgk/sqgm/rkyy/201111/t20111104_1516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