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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时间:2015年02月12日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本报约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围绕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撰写了解读文章,专版刊发以飨读者。
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李君如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战略举措。《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及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协商。毛主席在延安时期就告诫全党:“我们不是一个自以为是的小宗派,我们一定要学会打开大门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古今中外的实践都表明,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去认识协商民主、把握协商民主、发展协商民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推进协商民主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指各级党委在协商民主中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协商民主有序高效开展。《意见》提出,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协商计划,解决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支持和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营造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我们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要求的精神实质,把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落到实处。
  加强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必须掌握协商民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协商程序。在指导思想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基本原则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了“六个坚持”,这是保证协商民主建设健康开展的“定海神针”,管总、管全局、管方向,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这些原则。同时,《意见》还对协商渠道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党委要自觉坚持协商民主建设的这些“基本点”,确保协商民主沿着正确轨道推进。
  党委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实践协商民主。这些年来,我们党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协商民主对于广大干部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为此,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协商民主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干部学院等多种渠道,系统学习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学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知识,学习各地创造的协商民主新鲜经验。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在学习与实践的互动中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发展。
乘势而上 继续加强政党协商
林智敏

  中共中央刚刚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深入总结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协商合作丰富经验基础上,首次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直接的政治协商明确为“政党协商”,摆在协商民主的突出位置,提出了加强政党协商的总体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政党协商的形式,提出要完善政党协商的会议形式,包括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等;完善了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提出民主党派中央每年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明确了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的要求,主要包括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完善协商反馈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协商能力建设等。这些都体现了政党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价值和地位,是多党合作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最新成果。加强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重大契机。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具有政党性、政治性、高层性等特点,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实践。通过协商,有利于扩大政治参与,推进决策优化,整合社会力量,实现价值引领,促进政党和谐。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政党协商,首要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协商的领导。政党协商既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政党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民主党派意见建议的过程,也是使民主党派了解和接受共产党政治主张的过程。要善于通过协商来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有效推进政党协商,要把握好着力点。一是做好政党协商的服务保障工作。要积极搭建知政知情平台,邀请党政部门定期围绕重大问题举行通报会、报告会等,帮助民主党派深入了解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大力支持民主党派结合自身优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二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营造宽松氛围。要鼓励说真话建诤言,真诚欢迎民主党派提出意见建议,通过深入而坦诚的协商出共识、出办法、出感情、出团结。三是支持民主党派提高协商能力。要强化协商责任意识,支持民主党派培养高水平的参政议政人才;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调研选题、整合人才资源,开展专题调研、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议政建言的水平;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共建合作平台,形成建言和履职的合力。
积极开展人大协商 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沈春耀

  党中央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人大协商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体现了坚持与完善、继承与发展、巩固与提高的辩证统一,为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完善发展赋予了新内涵、开辟了新领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把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作为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规划计划、起草、审议等各阶段,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畅通诉求反映和表达渠道,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立法论证、评估、咨询工作,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咨询,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我国各级人大共有260多万代表,发挥好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是积极开展人大协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增加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吸收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加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作用;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推动承办单位与代表进行直接沟通协商,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机制,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占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县乡人大和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协商也最为便利。在选举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就候选人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协商,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增加互动交流;在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工作中,要增加透明度,多讨论、多商量。推动基层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联系中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扎实开展政府协商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甘藏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政府协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扎实推进政府协商。要围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协商民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注重协商与保证效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内部协商和外部协商相结合。
  一是增强政府协商事项的规范性。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和公布政府协商事项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确定协商事项上的随意性。政府和政府部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决算报告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和实施之中应当与各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事项,需要协商的,也应当进行沟通协商。
  二是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要拓展协商对象,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的联系。政府召开有关会议、组织检查工作,可视情邀请这些方面的代表参加。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问题的,要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重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特定群体,比如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要注意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特定类别从业人员利益的,要听取由从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的意见。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协商的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社会关切的,都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和宣传。政府要完善意见征集机制,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属于协商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对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要规范健全听证机制,代表遴选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参加人中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纪要要向社会公开。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注重向智库、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进行咨询,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要完善建议和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年度督查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
刘佳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协协商。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作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这就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这个规定,与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是一致的,对各级政协都适用。当然,我们还应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总结提炼各地成熟的做法和经验。
  二是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另外,还要通过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开展协商。近年来,全国政协不仅坚持了已有的协商形式,而且在创新协商载体、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重点抓了每年1次的全体会议、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2次专题协商会、20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这些会议与过去相比,增加了会议的次数,提高了协商的密度;拓宽了协商内容,不仅有经济社会问题,还增加了政治、党建、法治方面的内容;加强互动,不是你讲我听,而是相互讨论、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特别是双周协商座谈会代表性强,参会的委员和专家学者都是各领域的代表性人物,并且大多是民主党派人士;选题务实,注意选择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而又解决得不是很好的、切口比较小的问题来协商;内容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有效贯通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氛围民主,鼓励自由发言,畅所欲言;效果很好,会议每次都邀请中央相关部委同志参加,不少意见建议得到了他们的直接回应。全国政协还及时向中央报送信息,原汁原味地反映主要意见建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三是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协协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发挥党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作出规定。目前,各地政协贯彻《意见》要求,正在进行的改革举措有: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实施,将年度协商计划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健全委员知情明政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四是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近些年来,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在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共有20多个省(区、市)党委和副省级城市党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专项制度文件,为政协协商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各级政协组织将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提名工作机制,制定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与时俱进。
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
庄聪生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专门用一个章节对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提出具体要求,为人民团体开展协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团体的高度重视。《意见》明确要求,人民团体要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并要求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等。人民团体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着眼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优势。首先是组织动员优势。经过多年发展,人民团体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覆盖城乡广大群众,可以充分动员各阶层群众参与协商民主建设。这种优势是其他渠道难以替代的。其次是人才智力优势。人民团体密切联系各界代表人士,可以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咨询,推动决策程序更加规范、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决策结果更加科学。
  组织引导所联系群众开展协商。努力创新工作手段和服务方式,积极为群众参与协商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增强群众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决策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利用好人民团体自身的组织渠道,及时向团体成员和群众通报重要决策事项。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以制度化方式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在协商中做好党的群众工作。人民团体的生命力在群众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利益问题做起,协助党委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把暖人心、解民困的工作做深做透,努力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建立以直接联系群众为主要方式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社情民意的分析研判并定期向党委政府反映。深入所联系的群众,了解民生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通过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政策措施等手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
稳步推进基层协商
窦玉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刚刚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基层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也是开展行政村、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坚实基础。基层协商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已经延伸并渗透到基层的各个角落,还在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加强民主实践,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大大提高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35%的村每年召开村民会议,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讨论决定。各地还探索了民情恳谈会、乡村论坛、社区议事会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渠道,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进行政村、社区协商,要始终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协商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协商过程中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的重要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在协商活动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依法协商,确保行政村、社区的协商活动稳妥有序,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村(居)民自治,规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更好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做好基层协商,还要围绕各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协商,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推进企事业单位协商,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同时,要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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