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指出:"中华各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首先,确认了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人民团体。侨联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侨联章程》中早已有着规定,并得到党和政府的确认。如国务院于1993年7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落实施办法》中就已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对侨联人民团体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侨联的社会地位,而且有利于侨联更好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确认了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的人民团体。尽管长期以来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一直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并在维护侨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直没有明确它们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的人民团体。这次我们是第一次就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与归侨、侨眷的相互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代表的是归侨。侨眷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人民团体而不是代表个局部利益的。
再次,确认了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即它们要承担起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能。这对各级侨联而言既是授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为了使各级侨联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这部法律第二十三条还明规定:"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代表归侨、侨眷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规定在司法体现程序中的体现或具体化。该规定与《中国侨联章程》有关其职责是一致的。如章程规定:侨联要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要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要鼓励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和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引导和协助归侨、侨眷兴办侨属企业,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引导海外侨胞在国内投资、投智发展实业,捐资捐物兴办公益事业等。法律对侨联地位的确认,更有利于侨联依照章程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