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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新特区”营商环境竞争力的建议

时间:2014年09月18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系统管理员
 
关于增强“新特区”营商环境竞争力的建议
省政协委员、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朱义坤
(提案号:20140454;《人民画报》2004年第一期第34页)
    一、我省“新特区”营商环境竞争力的追问
    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粤港澳自由贸易园区建设亦然,因而被誉为我省的“新特区”。当下,世界各国对国际资本的争夺愈来愈激烈,国内也面临新兴的自由贸易区及各种新区的竞争。据报道,专司注册代理的公司在2013年7月到8月代理到前海注册的企业有五十多家,而9月以来上海自贸区挂牌之后,这个数字骤降了一半。前海的遭遇,迫使我们不得不追问,我省的“新特区”吸引力何在?它们又靠什么吸引国际资本?
    法治环境就是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就是竞争力,就是吸引力。新加坡和香港成为国际资本的乐园,正是依靠其法治化营商环境所带来的营商便利度。依据世界银行报告,新加坡连续八年位居全球第一,香港也名列第二。而这恰恰是我国的一个短板,2013年在189个经济体中综合排名位居96名,处于极为不利的劣势。而改善营商环境完全是可以有所作为,我国台湾2009年位居第157名,2013年跃居第16位,就是典范。迪拜不过是一个阿拉伯的小渔村,但是各路国际资本源源不断流入,关键就在于它构建了一套国际资本认可的法治化环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享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立法权和司法权。无论是面对国际竞争,还是国内的各种“新特区”之区际竞争,我省“新特区”均应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方面有所作为,才能赢得竞争优势。
    二、成因剖析
    根源就在于,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根深蒂固,重优惠政策的争取,轻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底层设计和系统化。主要表现为:
    其一,近两年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虽然空前重视,但有泛化的倾向,成为集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国际化环境、法治环境、企业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等之大成者,无所不包,核心要素及竞争力吸引物根本不明确。
    其二,引入港澳经济贸易及社会管理法律规范,遭遇特区立法和地方立法瓶颈。我省深圳和珠海本有经济特区立法的优势,而一旦涉及如何选择适用香港法律,如何建立和完善香港法律查明机制,如何借鉴香港现代服务业立法,香港仲裁机构如何真正在“新特区”落地,以及如何面向香港开放法律和会计专业服务等等,特区立法也只能以“支持”、“允许”措辞空洞化,所谓先行先试仍停留于口头上和文件上,根本未扎下跟来。
    其三,各自为政,协调乏力。以司法体系为例,各区域均以行政区域画地为牢,在破解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方面虽有所探索,囿于缺乏协同性,没有改革开放之初“杀出一条血路”的锐气,更谈不上根本性突破。
    三、政策建议
    为此,我建议:
    第一,尽快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我省“新特区”营商环境指数。通过营商环境核心化,聚焦化,明确我省“新特区”营商环境的吸引物,其与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等国际前沿的距离,及其与国内其他竞争性区域营商环境的比较优势、劣势明晰化,心中有数。
    第二,设立“新特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三中全会决定给予这样的契机,其一准予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其二探索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跨区域化,破解司法地方化难题。如果因循老路,三个“新特权”所在的行政区域各自为政,各建一个知识产权法院,显然就根本没有利用这样一个难得改革和探索的机遇。所以,无论是为“新特区”营商环境竞争力,还是为司法改革探路,以协同化的思路设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现行中级人民法院的层级,与海事法院类似,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接,均是极有意义的。鉴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这样也更有利集聚优秀法官,发挥集聚效应,赢得公信力,自然会为营商环境加分不少。该院可以设广州,亦可设深圳或珠海经济特区,选择深圳经济特区更有优势。至于司法便利性,可异地设办事处(法庭),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设施,更不至于因法院的统一、高效、高公信力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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