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暨大总支陈永良
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目前已经到了一个非常严重和不能等闲视之的地步,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恶化到“红灯”危险水平。其主要表现如下:
1.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国际上以基尼系数作为综合反映贫富差距的指标,根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据有关部门调查,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53左右,为1998年0.328的140%,已远远超过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线,反映了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很严重。2004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5-0.53之间,高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2.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1978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约为2.57倍,2004年扩大为3.21倍,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而城镇居民不仅享有社会保障,还有无法统计的其他福利和补贴,因而实际上城乡差距远大于这一数据。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从1978年至今,城乡平均贫富差距扩大了4.7倍,即由1978年的2.7倍扩大到2004年的7.4倍。
3.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我国东部地区人均GDP为16306元,中部地区为7775元,西部地区为6217元,东、中、西部比值为2.6:1.3:1,其中人均GDP最高的上海达到46178元(约5649美元),最低的贵州仅为3603元(约441美元),前者为后者的12.8倍。
4.行业差距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我国各行业的平均工资,金融保险业达2.25万元,其中证券业高达4.26万元,而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只有6969元,最高的为最低的6.1倍,比1978年的1.3倍高4.8倍,如果考虑工资外收入因素,这一差距还会扩大。
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进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学研究以及其他国家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一段时期,是社会矛盾易激化、易出现反复的时期。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关键时期,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可能危及我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贫富分化最极端的一个后果就是社会上若隐若现的“仇富”心态。这一心态导致的惨案、血案和凶杀案等屡见报端。据统计测算,“十五”期间我国各类社会案件数量急速上升,诉讼金额占GDP的7%左右。1986年以来,我国治安案件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10%。针对严峻的形势,我国在“十五”后期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2005年7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解决办法或建议:
税收是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我们建议如下:
1.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对高收入者调节的力度。为了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应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险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在税收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核心税种。如何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当前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有两处改动:一是将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很明显,这“一松一紧”的改动意在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缩小贫富差距。但是,目前的改革很难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关键问题是富人收入来源渠道多,税基不透明,缺乏监管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税基透明是加强个税监管、调节贫富差距的基础和关键。如何做到税基透明呢?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纳税人永久账号。将纳税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永久账号,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记录在纳税人永久账号上。由此政府就可以从纳税人的收入、消费资金往来等信息来核查其是否如实申报纳税。②个人一切收入(含实物)实现完全货币化计入个人所得,纳入征税范围。③堵塞制度漏洞,经济活动实行非现金结算。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经济活动90%左右应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即转账结算),并力求把现金结算缩小到最小范围,严格控制现金交易。④我国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银行储蓄存款联网制度,国家应实现银行网络与税务网络相连,建立以电脑网络为依托的个税监控体系。如果上述建议被政府采纳并实施到位的话,贫富差距将会进一步缩小。
2.建立和健全财产税制,对财富过度集中的状况进行调节。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为了进一步公平社会财富,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应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税的补充调节。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来调节个人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预期,促使人们改变为子孙后代积攒财产的传统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收入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险税,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转移支付。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同时,应开征社会保险税,使其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闸门。
4.通过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进行调节。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要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应适当调整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小汽车、摩托车、烟、酒、高档化妆品的税率,将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并入消费税。
5.取消农业税后,应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政府应从宏观政策上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让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惠及农民。应认真解决农民就业难、子女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问题。今后政府新增财力应重点投向农村、农业和农民,而且增长幅度应大大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总之,缩小贫富差距,需要整个税制改革的密切配合,而不可能单靠哪一个税种。只有若干税种共同发挥作用,才可能调节贫富差距。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缩小贫富差距主要有三条:一是实行“高额累进所得税制”;二是实行“高额累进遗产税制”;三是实行“社会失业保障制”。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高额累进“所得、遗产”税制下,几乎所有的人都难以仰仗父辈的资本获得资本家地位。在美国,“富不过三代”,基本上是真实写照。第一代人创业致富后,第二代子女在遗产税后,只能享受余荫,到第三代再抽遗产税后,就只能自食其力了。在发达国家,一个个著名的家族垄断财团,从美国的洛克菲勒到德国的西门子在高额税制下纷纷历史性的萎缩消失了。富人生前死后大部分财富通过高额税制转为社会所有,政府又把这些财富通过社会失业保障制调剂给穷人。因此,发达国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加大调节贫富差距力度,在追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政策取向要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避免出现穷人依旧贫穷甚至更穷,富人则更富的不利局面。要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